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司調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 許豐麟 等二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
事件,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未表明全體相對人之姓名,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07年12月2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查報
全體相對人姓名及其年籍資料,並提出全體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該項補正函已於107年12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未陳報並補正全體相對人戶籍謄本
,致本件聲請調解事件關於相對人年籍資料不確定,無從送
達並進行調解,依首揭條文規定,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