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444號原告 朱貴蓉 被告 潘映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7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許翔甯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卉庭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