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甲○○被告丙○○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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