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13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張修武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4年度執從字第1940號)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暨聲請協助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5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係指檢察官根據確定判決時,關於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其執行之指揮有違法或不當情形,始得為之;反言之,凡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之錯誤,法律設有再審救濟制度,對於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之錯誤,法律設有非常上訴救濟制度,兩者均與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指揮違法或不當情形迥異,非屬聲明異議範圍,不得循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業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9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352號裁定等在卷可憑。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897號刑事確定判決指揮執行追繳異議人經該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所得1萬4,000元,於法並無違誤或不當。又異議人雖指摘前揭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有所違誤,且送達不合法而認上開刑事判決尚未確定,然其聲明異議所指各項,核屬對於確定判決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抑或聲請再審救濟之問題,並非檢察官刑之指揮執行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揆之前開說明,自與法律規定之聲明異議不符,異議人執此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