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
一O四年度上訴字第三O七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岑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一O三年度審訴字第二九四號中華民國一O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業於民國一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賴岑樺(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原審卷第三四頁、第三五頁),被告收受原審判決後,雖在一O四年一月八日提出上訴書狀,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嗣經原審法院在一O四年一月十三日以中院東刑慶字一O三審訴字第二九四號裁定令其應在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並在一O四年一月十九日送達至台中○○○區○○路○段四一二之二三號八樓被告居所,與在一O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寄存送達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證。惟被告逾法定二十日裁定補正期限,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得上訴。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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