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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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0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輝 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日昇
劉長威 黃柏崧 王俊嵐 前列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文哲 律師前列4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魏翠亭 律師
洪坤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七頁第十三行、第十九行關於「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93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原判決第七頁第十三行、第十九行關於「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記載,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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