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66號聲請人 曾柏彥 上列聲請人曾柏彥因與相對人 王嘉慶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曾柏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且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嘉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榮昌 (住彰化縣○○鎮○○路○○○巷○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