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9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
吳賢明 律師 李汶哲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文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7月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