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4號
104年度聲字第126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吳正雄選任辯護人徐正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正雄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吳正雄(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另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在案,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執助戊字第54
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即其人身自由已受拘束,應無逃亡之虞等情,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又本院既已撤銷羈押,則羈押既不存在,自無具保停止羈押可言。綜上,被告所請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爰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