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蒲建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栗子跳跳球機」電子遊戲機具壹台(含IC板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蒲建江所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674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2年6月27日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扣案之「栗子跳跳球機」1台(含IC板1片),為被告所有供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67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栗子跳跳球機」電子遊戲機具1台,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