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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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啟文上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啟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啟文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月
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