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VANPHU(音譯:黎文福、越南籍)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
400、20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EVANPHU(黎文福)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LEVANPHU(黎文福)因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2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加重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自白犯罪,核與卷證相符,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逾期居留外勞,為求躲避查緝,使用偽造證件,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本件雖已辯論終結,並於102年3月15日經本院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
8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然上開判決尚未確定,仍有保全審判進行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是被告應自10
2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