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 曾秀美 被告 曾永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或由本院轄區殷實之人出具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曾永良前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月3日偵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事由,聲請本院予以羈押,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該案於102年1月16日送審,本院訊問被告坦承犯行,雖有羈押之原因,然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准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0,000元交保候傳。惟嗣後被告因未能辦理交保,乃改予執行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曾秀美為被告之母,以已籌得保證金為由,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予提出1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