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李宸緯 被告 邱莨詠 上列被告因侵占罪案件(107年度審易字第32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簡方毅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