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11.23│98.11.25│98.11.25││││││├───────┼────────┼────────┼────────┤│偵查(自訴)機│嘉義地檢98年度偵│嘉義地檢98年度偵│嘉義地檢98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9145號│字第9145號│字第914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728│98年度易字第728│98年度易字第72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9.01.14│99.01.14│99.01.14│││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728│98年度易字第728│98年度易字第728││││號│號│號││判決├───┼────────┼────────┼────────┤││判決確│99.02.06│99.02.06│99.02.06│││定日期││││└───┴───┴────────┴────────┴────────┘┌───────┬────────┬────────┐│編號│4│5│├───────┼────────┼────────┤│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12.30│98.12.27~││││98.12.28│├───────┼────────┼────────┤│偵查(自訴)機│嘉義地檢99年度偵│嘉義地檢99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340號│字第2931、3138、││││3512、395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5│99年度嘉簡字第││││號│953號││事實審├───┼────────┼────────┤││判決│99.03.24│99.06.30│││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5│99年度嘉簡字第││判決││號│953號││├───┼────────┼────────┤││判決確│99.04.22│99.07.26│││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