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七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強制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犯強制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調偵字第六九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