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六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交上訴字第三0五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偵字第一0六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