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57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丁振益
被 告 柏韋帆
柏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
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上午八時五十八分
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