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15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徐光泉
被   告  王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補正被告最
新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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