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536號
原   告  許姚秀珠
訴訟代理人  林照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永琳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因訴訟標的
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
第一項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台北市○○路○段○○巷○號1樓,其
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或系爭不動產位置、等
級相當之最近成交價格(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扣除已繳裁判費48,124元後,
補繳上述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
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