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3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330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洪瑋廷
被   告  康珮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4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佾瑩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0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其他約定事項第1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8月17日向原告申請貸款,借款新
臺幣(下同)400,000元,借款期限自上開借款日起至101年8
月17日止,並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計息,按月本息平均攤還
。借款利息則按定儲利率加1.755%(現為2.905%),採機動利
率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遲
延履行中,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
金。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9年10月16日即未依約清償,喪失期
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14,365元。爰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
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鄭玉佩
法官鄭佾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玉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