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545號
原   告  陳學智
       陳金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宏李秀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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