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小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33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陳志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8,842元,及其中新台幣52,868元自民國
98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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