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74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家
訴訟代理人 黃世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現代流行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4,5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