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9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甲○○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零壹佰貳拾玖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