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1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吉邦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7498、17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吉邦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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