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琇玉 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被告 田玉萍 被告即反訴原告 徐勝泉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