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160號債權人 劉清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RAMOSMAQUENNIELEONOR( 冠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務人所欠借款之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民國10
4年11月26日(1萬元部分)、104年12月21日(1萬8千元部分)起算,請更正利息起算日(亦得更正為均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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