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給付代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被告 詹伊敏 (原名 詹若嫻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載「被告應給付訴外人 卓永 承新臺幣(下同)1,271,6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71,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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