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 謝諒 獲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陳星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店簡字第737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__,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