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小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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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
玖拾肆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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