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3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3439號
原   告 歐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祥通運有限公司
  、乙○○○、甲○○、丁○○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陸仟肆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肆
  拾捌元。
 ㈡提出被告乙○○○、甲○○、丁○○等人最新戶籍謄本(勿
  省略記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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