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185號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理人 余更力 債務人 王永賢 債務人 吳進國
一、債務人王永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伍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永賢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進國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