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1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1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