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被   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信
被   告  李正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050元(計
算式:344,634元+47,468元+54,929元+92,019元=539,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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