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被 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信
被 告 李正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050元(計
算式:344,634元+47,468元+54,929元+92,019元=539,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