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八三號上訴人 辜裕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辜裕哲上訴意旨,僅以「原審認事用法尚有違誤」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論處其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六罪)罪刑,究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魏新和法官吳信銘法官謝靜恒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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