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許菁燕 訴訟代理人 劉育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新聞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1紙為證,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22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1│漢陽電器有限│住友銅材│高雄市第三│00000000000000│70,965元│106年3月31日│NKA0000000│││公司謝志聰│有限公司│信用合作社│││││││││楠梓分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