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819號債權人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庠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保全服務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具體陳明兩造終止契約之日期,亦未釋明重覆請求未到期服務費用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8月18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