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26號聲請人 林睦幸
蔣秀鳳 鄭碧珠 林世敏 林方恆 蘇淑真 郭薰芳 劉千瑤 陳蘭蓀 蘇玉質 黃馨慧 張富美 方榮偉 李清標 林秀容謝秀英林美珠 張徐鳳蘭 陳美珠 林嬪娥 陳彩鳳 李珍賢 李鳳嬌 蘇清水 黃馨儀 方敏慧 陳祿文 蕭家鳳 李佳玲 吳明書 張新鈺 許永凱 李相閃 李東壽 段錦華 陳麗玲 鄭鴻麟劉惠美 黃秀美 張維鎮 林山徐眉寧 杜淑媛 何正平 徐盈瑩 李孟珊 何恆然 鄭明哲 黃鄭碧雲 黃淑慧 徐俐廷 陳美珠 莊伯瑋 許麗娟 林正三林 吳玉女 陳月招 陳華珍 喬國強王菊秀 黃建元 吳國惠 楊德旺 蕭家慶 卓夢鵲 謝思順 朱成源 吳葡香 高文逸 鄧迅之 徐欣伯 王美麗 沈麗姍 黃錦菊 俞弘晟 陳景星 張啟照 李麗娜 陳淑英 陳淑貞 陳雲卿 林謝登美 薛福康 萬貞妮 陳昭旻 林美雲 彭舒藍 蘇玉美 李淑琴 李泰雄 王紅玉 廖榕榕 黎傳增 姚伊美 翁佳驥 翁漢良 翁漢明 翁漢武 翁漢文 楊麗玉 闕淑霞 周鴻生 范活康 張秀蓮 梁寶貝 吳亦珍 李瑛 游春盛 蔡淑娟 賴美雯 李正谷 黃祝慧 徐慧民 林國彬 高陽弦 張寶風 袁玉蘭 林元靜 謝秀中 范森雄 王超凡 林旭翎 蔡闕美惠 鄭榮銘張秀英 林美女 劉嘉清范玉倩 張月珠 楊美華 林金滿 李文貴 王意風張美桂 李連發 蔡鳳美 郭月娥 陳瑾 黃嘉倫 胡高福仁 劉玉蘭 劉瑪莉 田沂生 戴上茹利 彭月燕 黃麗菲 李崇譽 蔡及銘 陳界聰 薛麗娜 高文祥 汪怡紅 王清文 潘淑蘭 李顯德 張建家 蔡格修 蕭應龍 王秋文 蔡麗月 周中原 鄭慶潭 吳超鳴 王姿云 周淑霞 林賜峯 許玉佩 黃秀鳳 龔炤彰 歐金裕 林妍 汝游惠美 潘淑芬 陳俊仁 陳玉琴 王湘琦 吳永盛 廖素蘭 許榮華 高飛鷂 李翊禎 郭祐廷 劉蓉香 周月秋 何銘聰 林誠 陳伯仲 魏信香 林崧張應錆 古美珍 李敬訓 高炳鏗 朱珍秋 蘇惠民 張瓊華 簡阿麗 賴文達 蘇勤 吳鳳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錫琛江士湧李寶蓮蘇培興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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