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3號債務人 劉襄鈺劉姿妙 代理人 魏君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消債更字第
75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萬9,000元,亦有債務人在職證明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58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96期清償,每期清償5,500元,總清償金額為52萬8,000元,清償成數為21.61%。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名下
固有富邦人壽(原為安泰人壽)保險契約扣除保單質借後所餘保單價值約7,616元(其餘保單均已停繳失效),及車齡14年之汽車乙輛。惟債務人表示上開汽車係因友人邱昱騰信用不良,故借用債務人名義貸款所購,該車為友人所使用,且由友人支付購車貸款及相關稅金,此有友人邱昱騰出具之聲明書附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6號卷足佐,是債務人實際上應僅為該車之登記名義人,而非財產所有權人。且縱認定債務人仍為該車之所有人(該車已有14年車齡,價值不高),惟本件債務人係聲請更生,非聲請清算,本不生分配清算財團予債權人之問題,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其僅須列入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計算,並無強制債務人變價之依據及必要。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52萬8,000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6萬8,929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67萬5,840元後,並無剩餘,亦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於93年9月17日與前配偶 翁瑞裕 離婚,翁瑞裕於96
年5月間即刻意躲避、不知去向,債務人固對翁瑞裕起訴請求贍養費、子女教育費用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7號判決勝訴確定,惟因翁瑞裕名下無任何財產,又自原任職公司離職致執行無結果,此有翁瑞裕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5900號債權憑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9頁、第256至257頁),是債務人所稱其前配偶現實上並無負擔子女之扶養費,致其需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等情,足堪採信。再者,債務人及其長女(年僅12歲)目前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每月必要支出1萬3,311元(其中尚含國民年金及健保費用之非消費性支出),平均每人每月支出6,656元,已低於臺北市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614元甚多,是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又在此合理支出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與其過往收入無涉)
,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至於債務人是否能覓得與原職收入相當之工作,或以兼職等其他方式增加收入,乃屬無法明確衡量、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不得據以為更生方案公允與否之判斷基礎。債務人自陳因罹患憂鬱症,情緒不穩定,多次自殘,定期於精神科看診治療,又因意外造成右頭部挫傷及皮下血腫,有腦震盪等現象,身體無法太過勞累負荷長時間之工作,故只做一份工作,無法兼職,現職每月收入僅為1萬9,000元,業據提出就診病歷、診斷證明書、在職薪資證明在卷可稽(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6號卷第20至22頁、第151頁,本院卷第258頁),,堪認債務人所言為真,自應以上開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實際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從而,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1萬9,000元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另又為求增加清償成數,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清償年限,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5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244萬3,219元││4.清償總金額:52萬8,000元││5.總清償比例:21.6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353,458│796│││限公司│││├──┼───────────┼─────┼────────────┤│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378,828│853│││份有限公司│││├──┼───────────┼─────┼────────────┤│3│澳商澳盛銀行股份有限公│303,510│683│││司│││├──┼───────────┼─────┼────────────┤│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300,754│677│││限公司│││├──┼───────────┼─────┼────────────┤│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28,045│63│││限公司│││├──┼───────────┼─────┼────────────┤│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70,871│610│││司│││├──┼───────────┼─────┼────────────┤│7│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35,965│81│││份有限公司│││├──┼───────────┼─────┼────────────┤│8│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03,769│459│││司│││├──┼───────────┼─────┼────────────┤│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175,591│395│││限公司│││├──┼───────────┼─────┼────────────┤│10│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392,428│883│││司│││├──┼───────────┼─────┼────────────┤││合計│2,443,219│5,5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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