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工作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2號抗告人 吳偉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陳潁豐林郁棻 間請求回復工作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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