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世雄 人相對人 黃世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聲字第209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四一二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四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並以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四一二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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