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96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2樓丙○○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二字第24號妨害家庭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家庭犯罪嫌疑,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95年度偵續二字第24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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