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51號聲請人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 林阿煌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836,789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林阿煌對聲請人負債3,836,789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94年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桃園縣政府府法訴字第0940322581號訴願決定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卓清和┌─────────────────────────────────────────────────────────────┐│附表:97年度拍字第5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桃園縣│蘆竹鄉│南崁內厝│內厝│1-3│旱│││捌佰肆拾│全部│││0│││││││││││││1││││││││││││├─┼───┼────┼────┼────┼────────┼─┼──┼──┼──────┼─────────┼──────┤│0│桃園縣│蘆竹鄉│南崁內厝│內厝│1-9│旱│││肆佰貳拾壹│全部│││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