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調簡字第4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狀記載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記載下列各款事項:⑴
應為之聲明或陳述。⑵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⑶附屬文件
及其件數。
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
出於法院:⑴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