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將盟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世華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經本院94
年度北簡字第41749號、95年度簡上字第700號判決、及最高
法院96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裁定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
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裁判書及繳費收據後,相對
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6,710元
合計6,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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