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調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因返還房屋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屋之價值),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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