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9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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