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71號上訴人 劉增國 即被告上訴人與 江瑞堂 因100年訴字第67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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