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23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叁萬零伍佰玖拾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華海珍